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计划、规划调整方案二十日前,将计划、规划调整方案及说明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规划调整方案时,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计划、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计划、规划调整方案时,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交计划、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