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