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