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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