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
(五)其他认为需要提出质询案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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