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六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特定问题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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