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在常务委员会闭会后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被检查机关属于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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