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被检查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被检查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