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执法检查组应当接受群众对被检查单位的申诉、控告和举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和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由执法检查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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