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按照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决算审查的要求,向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汇报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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