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三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书面向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反馈。
制定机关不接受审查意见的,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收到经主任会议确定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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