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