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五条 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委托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评议。受委托机关应当将评议情况向委托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0-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