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七十四条 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的,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