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七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