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小组长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