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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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具体人数根据居民委员会设立范围的大小确定。多民族居住...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进行。选举领导小组由...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条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二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居民委...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居民小组长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七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筹集,也...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应当得到保证。居民委员会所需的工作经费和来源,...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凡新建居民住宅区和对老居民区进行改造,必须把居民委...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不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但是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组织协助进行工作,应当经不设区...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居民委员会开展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活动和兴办的...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