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