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
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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