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进行。选举领导小组由居民小组推荐代表组成。
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或者由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提名。候选人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提名的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时,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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