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