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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