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凡新建居民住宅区和对老居民区进行改造,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