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监外执行、假释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监外执行、假释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