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监外执行、假释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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