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组织协助进行工作,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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