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居民委员会开展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活动和兴办的各种服务事业,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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