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十二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五)讨论和决定本居住地区涉及居民整体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五)讨论和决定本居住地区涉及居民整体利益的重要问题;
(六)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