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机关依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