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妇女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