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妇女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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