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