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