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职务从属关系、监护或者教养关系,对妇女进行侮辱、猥亵。
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一切形式的性侵害。父母、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对女性儿童少年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
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接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
禁止对女性儿童少年一切形式的性侵害。父母、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对女性儿童少年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
禁止以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接到投诉,应当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