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三以上。各级妇联组织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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