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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