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专业录取、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不得附加限制性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和女性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常识教育。有女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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