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受理,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
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发给《归侨侨眷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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