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侨务工作实际需要,将侨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遵守国家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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