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
(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