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二章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二章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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