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二章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二章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