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