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