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