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