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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