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