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伪造、变造教师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