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3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遵... 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教师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的原则,在各自权... 第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切实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各级教育工会应当依... 第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非师范毕业生取得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 第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八条 教师资格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幼儿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初中、高中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 第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九条 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劳动教养处罚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由认定部门或学校取消其教师资格,收回教师资... 第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条 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未具备合格学历又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由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办学部门以...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师范毕业生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五年。 师范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任教服务期满要求...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二条 师范院校毕业生和非师范院校师资班毕业生应当按培养目标分配到教育教学岗位。 鼓励取得较高学历层次的教师到学历层次...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办好师范教育,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安排教师...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学校校长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并保障所需经费。 教师进...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六条 鼓励和吸引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对各级师范学校和非师范学校师资班的学生,免收学费并适当降低杂费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招生、毕业生分配、教师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为老区、山区、贫困地区培养、培...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八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师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并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学校和其他教育...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使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负担的教师工资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中专以上毕业生分配到深山区或贫困县、贫困乡以下农村任教的,见习期间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已在上述地方任教的国家支...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投入;把城乡教师住宅建设优先、优惠纳入“康(安...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教师医疗费应当按规定予以报销。 建立教...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教师,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依照国家和省...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建立教师奖励基金,或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教育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师范毕业生违反任教服务期制度,自行从事其他工作的,由教育、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