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