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生、转正等,逐步转为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